校友会
    湖南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2018-09-26 09: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工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英文缩写:AAHUT

    第二条 本会为湖南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校友与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湖南工业大学爱国、奉献、进取、创新的优良传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湖南工业大学科技楼。   邮 编:412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与校友、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为促进母校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

    (三)编辑、印制及出版《校友》等内部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

    (四)协助母校进一步拓展办学资源,筹措办学资金;

    (五)向母校提供决策信息、教学资源、学术成果、产学研合作平台等支持;

    (六)组织校友企业参加母校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为校友企业输送优秀人才;

    (七)热情为校友服务,帮助校友排忧解难,宣传校友先进事迹和重大工作成就。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校友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参加本会;

    (三)1.凡曾在株洲基础大学、株洲大学、中国包装工程学院(筹)、株洲工院、湖南工业大学;株洲工学院科技学院、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株洲有色金属工业学校、株洲粉末冶金学校、株洲冶金工业学校、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株洲教师进修学校、株洲教育学院、株洲师范学校、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株洲市财政会计学校、湖南省财会学校;湖南城市建设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函授(含夜大)各层次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含各种短训班、研修班)、自考生、目前在校生;

    2.在第一条所列所有校区工作过的教职工(含外籍教师),目前在校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3.湖南工业大学聘请的院士、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第八条中所述人员,经各地(单位)校友会或个人与校友总会取得联系,办理登记手续者,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意见;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为内部刊物《校友》提供稿件;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的变更状态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校友会章程;

    (二)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校友会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理事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须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突出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具有承担会章所规定工作的履职能力;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学校校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设计本会的总体思路和发展规划,提出重大决策设想,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八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办公室,设专职人员4人,其主要任务: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 拟定和落实校友会工作计划;

    3. 处理校友来信和接待校友来访;

    4. 编辑出版会刊《校友》;

    5. 维护更新校友网站;

    6. 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学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情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 学校提供日常办公经费;

    (二)会员交纳会费;

    (三)校友个人或政府及其他单位自愿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再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校友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及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在湖南省株洲市湖南工业大学内。校友会与各地方(单位)校友分会在工作上加强联系,相互协商。各地方(单位)校友分会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   的支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校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如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     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1125日校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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